針對今年以來全國發生的9 起危險化學品和化工較大事故情況,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近日下發通知,要求依法強化對危險化學品和化工企業的安全監管,嚴肅事故查處。
一是吊扣安全許可證。通知要求,對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以下統稱安全許可證),且事故調查認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企業:發生3 人以下死亡事故的,要依法暫扣其安全許可證1 個月以上6 個月以下;在動火、進入有限空間等直接作業環節發生3 人以下死亡事故的,要依法暫扣其安全許可證2 個月以上6 個月以下;發生較大事故或一年內發生2 次3 人以下死亡事故的,要依法暫扣其安全許可證3 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發生重大以上事故及一年內發生2 次較大事故的,要依法吊銷其安全許可證。
二是停產關閉。通知要求,對事故調查認定為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危險化學品和化工企業:要責令其停產停業整頓,停產整頓后須經省級安全監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復產。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要報請有關地方政府予以關閉,對取得安全許可證的企業還要依法吊銷其安全許可證。(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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