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 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 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發布會日前舉行。 為了有效懲治和預防污染大氣的犯罪, 《解釋》有針對性地增加了一些規定: 一是針對大氣污染設置了操作性更強 的定罪量刑標準。將重點排污單位篡 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干擾自動監 測設施,排放污染物的,作為嚴重污 染環境的情形。對于違法減少防治污 染設施運行支出100 萬元以上的,本 來企業要投入這個資金使設施運行,因為沒有使設施運行減少了支出,如 果達到100 萬元以上,根據《解釋》 認定為構成"嚴重污染環境"。二是 明確將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違法排 污規定為從重處罰的情形。大氣污染 防治法規定,國家建立重污染天氣監 測預警體系,并進一步規定了重污染 天氣預警期間的應急措施。在重污染 天氣預警期間,違反國家規定,排放、 傾倒、處置污染物的,社會危害性比 平時更大。 ( 石化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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