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6日國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文:“關于對電池、涂料征收消費稅的通知”,文號“財稅〔2015〕16號”,具體內容如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促進節能環保,經國務院批準,自2015年2月1日起對電池、涂料征收消費稅。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將電池、涂料列入消費稅征收范圍(具體稅目注釋見附件),在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環節征收,適用稅率均為4%。
二、對無汞原電池、金屬氫化物鎳蓄電池(又稱“氫鎳蓄電池”或“鎳氫蓄電池”)、鋰原電池、鋰離子蓄電池、太陽能電池、燃料電池和全釩液流電池免征消費稅。
2015年12月31日前對鉛蓄電池緩征消費稅;自2016年1月1日起,對鉛蓄電池按4%稅率征收消費稅。
對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費稅。
三、除上述規定外,電池、涂料消費稅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執行。
附件1:電池稅目征收范圍注釋
附件2:涂料稅目征收范圍注釋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1月26日
1月27日,該通知在財政部官網上和新聞聯播相繼公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在向社會公布的同時,及時告知中國涂料工業協會關注此事,請中國涂料工業協會即時轉發該通知。1月27日,中國涂料工業協會幾乎同步在協會官網上公布了此通知。此通知公布后,中國涂料工業協會相關人員接到涂料企業、檢驗機構無數咨詢電話,詢問相關細節。從咨詢內容看,大家對如何征收涂料消費稅無所適從,表現出因消費稅的出現對今后企業的經營影響和帶來的困難大多茫然和未知。因中國涂料工業協會一直配合國家部委制定涂料消費稅的政策,對該通知的內容有一個全面的了解,故對通知內容進行精準解讀,供大家參考。
如有其他解讀中沒有涉及的內容需要咨詢,請致電中國涂料工業協會產業發展部:010-62253382
1、 關于征收目的
為了促進節能環保。對涂料征收消費稅是由環保部政策法規司提出的,環保部推行環境經濟政策已有數年,綠色稅收是環境經濟政策的一部分。由于霧霾與VOC相關,由于涂料中含有VOC,由于發改委產業調整指導目錄規定“限制溶劑型涂料的生產”,環保部政法司就向財政部稅政司和國家稅務總局建議征收溶劑型涂料的消費稅,水性涂料不征收。中國涂料工業協會建議從上游溶劑油征收,或從某一個細分行業先試點征收,均未被采納。大多數企業擔心的征收目的是節能環保?還是純粹地為征稅而征稅?
2、 關于征稅的法律效力
涂料列入消費稅征收范圍是經國務院批準的。依據憲法,征稅權應該屬于全國人大,可是在1984年和1985年全國人大有兩次授權,征稅權就劃歸了國務院和相關部委。涂料企業和涂料行業的無聲期望,無論是從遵循法理邏輯來看,還是從結束征稅權的現實需要來說,全國人大都應廢止稅收授權立法,收回征稅權。
3、 關于征收時間
自2015年2月1日起對涂料征收消費稅。一方面,2013年下半年,環保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召開了第一次有關涂料消費稅的會議,擬2014年底就開征溶劑型涂料消費稅,由于施工加稀、委托加工、固化劑、起征點等問題,反復討論修改多次,延遲到2015年2月1日起征。但2月1日還是個倉促的時間。另一方面,2015年2月1日前或者后,涂料企業可依據當地稅務部門的要求,將自身企業的產品送到有資質的、通過國家(認證委認可委)認證的第三方檢測機構檢驗,開具檢驗報告單,稅務部門依據檢驗報告單確認哪些產品超過起征點,應該征收消費稅。如果是2月1日過后送檢的,檢驗結果確認后,消費稅從2月份起計,企業補繳或追繳消費稅;企業每年的型式檢驗報告單視為有效。
4、 關于征收范圍
涂料是指涂于物體表面能形成具有保護、裝飾或特殊性能的固態涂膜的一類液體或固體材料之總稱。涂料由主要成膜物質、次要成膜物質等構成。征收范圍界定為油脂類、天然樹脂類、酚醛樹脂類、瀝青類、醇酸樹脂類、氨基樹脂類、硝基類、過氯乙烯樹脂類、烯類樹脂類、丙烯酸酯類樹脂類、聚酯樹脂類、環氧樹脂類、聚氨酯樹脂類、元素有機類、橡膠類、纖維素類、其他成膜物類等17類。
單獨的樹脂、固化劑、稀料不征收,涂料定義中的輔助成膜物質不征收。因為樹脂、固化劑牽涉到其他很多行業,構成稀料的溶劑油、成品油已經征收過消費稅,此次征收VOC消費稅,只針對涂料產品本身,且不重復征稅。但企業將樹脂、固化劑、稀料加入涂料混合組分用于涂裝施工,消費稅是要計算征收的。不在這17類中的不征收,如無機硅氧烷類、鋅加等。其他成膜物類稅務部門不好界定,仍是一個模糊概念,在具體征收時,需要咨詢行業組織或專家。
5、 關于征收對象
在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環節征收。征收對象主要是涂料生產企業,委托加工也屬于生產企業,對涂料流通環節和施工環節不征收消費稅。換句話說,涂料銷售公司、涂料運輸公司、涂裝企業不征收消費稅,涂料原材料生產企業也不征收消費稅。國外涂料生產企業同品牌進口到中國要征收消費稅。需要進一步明確的有幾點:一是只收加工費的委托加工和OEM形式的來料加工如何區分?是否均收?二是國內生產后,大桶改小桶的分裝企業是否征收?分裝時,換商標和不換商標是否區別對待?三是進口環節已有關稅,征收消費稅是否為重復征收?
如此確定征收對象,涂料行業會發生巨大變化:銷售額將大量流向流通環節,外企進口到中國的涂料大多會分解為樹脂、色漿、B組分。
6、 關于征收適用稅率
適用稅率為4%。解釋為稅務部門根據涂料生產企業出廠銷售額的4%征收消費稅,在確認產品的VOC適合征收范圍后,銷售額以企業開具的不含稅銷售發票為準。4%財政部如何確定尚不明確,可能是參照了涂料行業2013年銷售額、平均價格、平均利潤率確定的;也可能是為了適應電池行業或其他行業確定的;也可能是計算了行業稅收總量確定的,如涂料行業按每年4000億元銷售額計算,一年可以在涂料行業征收160億元,按照60%的征收得率,每年也能征收100億元左右。
7、 關于VOC的問題
第一,關于VOC的概念。此次VOC采用了中國涂料行業的定義:在101.3kPa標準壓力下,任何初沸點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機化合物。此概念在環保部只是暫時的,因為環保部還沒有一個統一標準,其他各行業VOC概念各不相同,有260℃的,有光化學反應的,有飽和蒸汽壓的,有碳化物的。環保部正計劃制定一個統一標準,但各部委均認為涂料行業的VOC概念最落后。根據250℃的概念,醇酯12大家還可放心用,酒精、丙酮不在豁免之列,毒性強弱不影響征收額度,MIR與空氣中產生的臭氧濃度的關系也無關緊要,酒精和苯在消費稅面前是等值的,霧霾與稅收掛鉤性也不是那么強烈。
第二,關于施工狀態下。因為涂料的施工狀態和罐內VOC是難以畫上等號的,但罐內好監管,施工狀態下尚無有效的監管措施。雖然國家可以建立標準及配套法規,規定涂料生產企業必須在包裝上標注涂料VOC含量及施工稀釋比例,作為稅收檢查依據之一,但尚需時日。“施工狀態”,會成為企業避稅的手段,會成為征稅的沙漏,會成為檢驗機構取樣方法的茫然,因為企業在法規沒出臺前,標“加稀適量”也不越位。
第三,關于起征點。含量低于420 g/L(含)的涂料免征消費稅。起初,環保部政法司建議所有的溶劑型涂料征收消費稅,水性涂料不征收,但中國涂料工業協會認為這樣違背了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鼓勵高固體分涂料”的初衷,三部局就召集行業專家座談,有專家就列舉了國外的情況,其中就有1990年美國空氣清潔法(CAA)及其修正案規定涂料的VOC(加稀后)的限制為420 g/L(扣除水),財政部抓住并采納了這一意見,上報國務院批準了這一建議。由此引出加稀到施工狀態的問題;引出水性涂料征收消費稅問題,并且水性涂料在檢測VOC時要扣除水分;引出后期建議的梯度稅率、梯度VOC和年度遞進沒有被采納,如420 g/L,3%,500 g/L,5%,600 g/L,7%,等等;如2015年,2%,2020年,3%,2025年,4%,最高不要超過4%,等等。
第四,關于VOC的檢測方法。試樣經氣相色譜法測試,如未檢測出沸點大于250℃的有機化合物,所測試的揮發物含量即為產品的VOC 含量;如檢測出沸點大于250℃的有機化合物,則對試樣中沸點大于250℃的有機化合物進行定性鑒定和定量分析。從揮發物含量中扣除試樣中沸點大于250℃的有機化合物的含量即為產品的VOC 含量。這種檢測方法檢測誤差較大,重現性較差,VOC值越低,誤差越大;由于儀器、操作人員、VOC種類和絕對值的不同,有時可出現20%以上的相對誤差,VOC的絕對誤差可達20%×420=84 g/L;如此這般,500 g/L和340 g/L有時候會差別不大。
第五,關于VOC和固體分。按照現行標準不是每一種涂料都有VOC指標,但是每一種涂料都有固體分或相應指標。通過檢測報告的結果,可以用固體分和密度來計算出VOC的含量。
8、關于消費稅對涂料行業的影響
由于涂料行業的分散性,生產的不規范性和監管的缺位,征稅的可控性不強,管控難度極大,征稅的結果是只能向少量有規模的規范企業征稅,而大量不規范企業很難征收。由于納稅與否直接導致了較大的成本差異,規范企業的競爭力會下降,只能選擇性地退出部分市場,讓位于那些因不納稅而具備成本優勢的企業,結果可能阻斷或延緩行業整合的進程,使一些無規模、高污染的企業獲得了比以往更大的生存空間,行業再次出現更大的混亂無序狀態,出現這種結果,不但不能達到降低排放的目的,甚至有可能使征稅后的排放比稅前更高(僅供參考)。建議質檢、工商和稅務部門加強檢測結果監督力度,除型式檢驗、送檢要求外,對施工現場實施飛行抽查,力求檢測結果的真實性、有效性。
9、關于征稅的檢測機構
凡是省、直轄市及以上的涂料檢測機構,只要有相關資質,只要具備VOC檢測能力,均可開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檢測報告,用于判定是否可以征收消費稅。主要有以下檢測機構:
國家建筑材料測試中心
國家建筑工程材料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化學工業海洋涂料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黑龍江省質量監督檢測研究院
山西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
重慶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
河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
國家危險化學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江蘇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
化學工業乳膠制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北京市建筑材料質量監督檢驗站
化學工業合成材料老化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南京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
國家建筑裝修材料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上海市質量監督檢驗技術研究院
福建省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
安徽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
天津市產品質量監督檢測技術研究院
國家涂料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浙江省質量檢測科學研究院
廣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
石油和化學工業橡塑與化學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北京)
上海市涂料研究所
感謝財政部、環保部、國家稅務總局在出臺稅收政策前征詢行業組織及專家意見,雖然大多數未被采納。感謝參與部分意見的企業,主要有:紅獅、燈塔、嘉寶莉、展辰、華潤、阿克蘇、海虹、佐敦、艾仕得、龐貝捷、塞拉尼斯等等。如有與今后國家頒布的實施細則有相左的地方,以實施細則為準;如有不妥之處,也請致電中國涂料工業協會產業發展部:010-62253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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