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部網站消息,為貫徹落實《環境保護法》,進一步規范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和管理,環保部組織起草了《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就該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辦法規定,排污單位需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另外,排污許可證的許可事項包括允許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濃度和總量,規定其排放方式、排放時間、排放去向,并載明對排污單位的環境管理要求。排污單位的最高允許日排放量,原則上不得超過正常工況下污染物年許可排放量的日均值的2倍。排污許可證有效期最長不超過五年,有效期截止日期一般應當與國家和地方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規劃期相銜接。
辦法還規定,環境質量不達標的地區,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報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后,對轄區內的排污單位實施更加嚴格的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和污染物年許可排放量,并納入排污許可證管理。(石化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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