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產開發投資完成情況
1—7月份,全國房地產開發投資60877億元,同比下降10.2%(按可比口徑計算,詳見附注6);其中,住宅投資46230億元,下降10.6%。
1—7月份,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屋施工面積703286萬平方米,同比下降12.1%。其中,住宅施工面積491532萬平方米,下降12.7%。房屋新開工面積43733萬平方米,下降23.2%。其中,住宅新開工面積31684萬平方米,下降23.7%。房屋竣工面積30017萬平方米,下降21.8%。其中,住宅竣工面積21867萬平方米,下降21.8%。
二、新建商品房銷售和待售情況
1—7月份,新建商品房銷售面積54149萬平方米,同比下降18.6%,其中住宅銷售面積下降21.1%。新建商品房銷售額53330億元,下降24.3%,其中住宅銷售額下降25.9%。
7月末,商品房待售面積73926萬平方米,同比增長14.5%。其中,住宅待售面積增長22.5%。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到位資金情況
1—7月份,房地產開發企業到位資金61901億元,同比下降21.3%。其中,國內貸款9216億元,下降6.3%;利用外資17億元,下降45.0%;自籌資金22057億元,下降8.7%;定金及預收款18693億元,下降31.7%;個人按揭貸款8748億元,下降37.3%。
四、房地產開發景氣指數
7月份,房地產開發景氣指數(簡稱“國房景氣指數”)為92.22。
附注
1.指標解釋
房地產開發企業本年完成投資:指報告期內完成的全部用于房屋建設工程、土地開發工程的投資額以及公益性建筑和土地購置費等的投資。該指標是累計數據。
新建商品房銷售面積:指報告期內出售新建商品房屋的合同總面積(即雙方簽署的正式買賣合同中所確認的建筑面積)。該指標是累計數據。
新建商品房銷售額:指報告期內出售新建商品房屋的合同總價款(即雙方簽署的正式買賣合同中所確認的合同總價)。該指標與新建商品房銷售面積同口徑,也是累計數據。
商品房待售面積:指報告期末已竣工的可供銷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積中,尚未銷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積,包括以前年度竣工和本期竣工的房屋面積,但不包括報告期已竣工的拆遷還建、統建代建、公共配套建筑、房地產公司自用及周轉房等不可銷售或出租的房屋面積。
房地產開發企業本年到位資金: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報告期內實際用于房地產開發的各種貨幣資金。具體細分為國內貸款、利用外資、自籌資金、定金及預收款、個人按揭貸款和其他資金。該指標是累計數據。
房屋施工面積: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報告期內施工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積。包括本期新開工的面積、上期跨入本期繼續施工的房屋面積、上期停緩建在本期恢復施工的房屋面積、本期竣工的房屋面積以及本期施工后又停緩建的房屋面積。多層建筑物的施工面積指各層建筑面積之和。
房屋新開工面積: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報告期內新開工建設的房屋面積,以單位工程為核算對象。不包括在上期開工跨入報告期繼續施工的房屋建筑面積和上期停緩建而在本期復工的建筑面積。房屋的開工以房屋正式開始破土刨槽(地基處理或打永久樁)的日期為準。房屋新開工面積指整棟房屋的全部建筑面積,不能分割計算。
房屋竣工面積:指報告期內房屋建筑按照設計要求已全部完工,達到住人和使用條件,經驗收鑒定合格或達到竣工驗收標準,可正式移交使用的各棟房屋建筑面積的總和。
2.統計范圍
有開發經營活動的全部房地產開發經營法人單位。
3.調查方法
按月(1月份除外)進行全面調查。
4.全國房地產開發景氣指數簡要說明
全國房地產開發景氣指數(簡稱“國房景氣指數”)遵循經濟周期波動的理論,以景氣循環理論與景氣循環分析方法為依據,運用時間序列、多元統計、計量經濟分析方法,以房地產開發投資為基準指標,選取了房地產投資、資金、面積、銷售有關指標,剔除季節因素的影響,包含了隨機因素,采用增長率循環方法編制而成,每月根據新加入的數據對歷史數據進行修訂。國房景氣指數選擇2012年為基年,將其增長水平定為100。通常情況下,國房景氣指數100點是最合適的景氣水平,95至105點之間為適度景氣水平,95以下為較低景氣水平,105以上為偏高景氣水平。
5.東、中、西部和東北地區劃分
東部地區包括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海南10個省(市);中部地區包括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6個省;西部地區包括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云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12個省(市、自治區);東北地區包括遼寧、吉林、黑龍江3個省。
6.同比增速說明
房地產開發投資、新建商品房銷售面積等指標增速均按可比口徑計算。報告期數據與上年已公布的同期數據之間存在不可比因素,不能直接相比計算增速。主要原因是:(一)進一步明確房地產開發統計界定標準,將符合房地產開發統計標準的項目納入統計范圍,剔除單純一級土地開發等非房地產開發項目。(二)加強商品房銷售數據審核,剔除退房和具有抵押性質等非商品房銷售數據。(三)加強統計執法,對發現的問題數據按照相關規定進行了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