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安監總局、保監會、財政部印發《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辦法明確,每死亡一人按不低于30萬元賠償,并按本地區城鎮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變化進行調整。
辦法規定,煤礦、危險化學品等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鼓勵其他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辦法要求,制定各行業領域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基準指導費率,實行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建立費率動態調整機制,費率調整根據生產經營單位是否發生事故、事故次數和等級、是否被納入安全生產領域聯合懲戒“黑名單”等因素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