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環保廳印發《關于云南省石油化工及包裝印刷等試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征收標準的通知》,表示將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試點開征VOCs排污費。云南省是繼北京、上海、江蘇、安徽、湖南、四川、天津、遼寧、浙江、河北、山東、山西、海南、湖北、福建和江西之后,成為全國第17個出臺試點行業VOCs排污費征收政策的省級地區(含直轄市)。
根據實際情況,《通知》規定,云南省石油化工及包裝印刷等試點行業VOCs(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征收標準按照現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費標準執行,即每污染當量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