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北京、上海、江蘇省和安徽省開征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污費之后,湖南省是全國第五個省份試點開征VOCs排污費,從2016年3月1日起執行。湖南省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 環境保護部關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裝印刷等試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2185號),發布補充通知,結合本省實際情況,確定石油化工行業和包裝印刷行業為我省本次試點行業。具體行業范圍及石油化工行業VOCs排放量計算辦法按《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辦法》附件1、附件2執行,待試點完成后全面推行。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環境保護廳
關于轉發《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 環境 保護部關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裝印刷等試點 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征收標準等 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湘發改價費〔2015〕1120號
各市州發改委、財政局、環保局:
現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 環境保護部關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裝印刷等試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2185號)轉發給你們,同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補充規定,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揮發性有機物(以下簡稱“VOCs”)征收排污費試點行業。根據《財政部、國家發改委、環保部關于印發<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1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確定石油化工行業和包裝印刷行業為我省本次試點行業。具體行業范圍及石油化工行業VOCs排放量計算辦法按《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辦法》附件1、附件2執行,待試點完成后全面推行。
二、VOCs排污費收費標準。VOCs是指特定條件下具有揮發性的有機化合物的統稱,主要包括非甲烷總烴(烷烴、烯烴、炔烴、芳香烴)、含氧有機化合物(醛、酮、醇、醚等)、鹵代烴、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根據污染物當量值確定原則,鑒于VOCs對環境的損害程度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相當,確定VOCs當量值為0.95,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1.2元。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需征收VOCs排污費,不受對前3項污染物征收排污費的限制。但對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費的,應當將其排放量從VOCs排放量中扣除。
三、對VOCs排放實行差別化收費政策。根據VOCs排放監測技術水平,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高于國家或省規定的排放限值,或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收費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按收費標準加兩倍征收排污費。企業生產工藝、裝備及產品,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修正)》規定的淘汰類的,按收費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低于國家或省規定的排放限值50﹪以上的,減半征收排污費。具體實施按環保部環辦﹝2015﹞10文件執行。
四、強化VOCs排污申報登記及排污費征收管理。各地必須嚴格要求試點企業按《財政部、國家發改委、環保部關于印發<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辦法>的通知》、環保部《關于排污申報與排污費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環辦〔2014〕80號)相關規定在每月或每季后7日內向負責征收排污費的環境主管部門據實填報相關申報表,并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負責。
加強對VOCs排污收費政策宣傳和培訓工作,切實推進試點工作的開展。各級環境主管部門要組織全面摸排,確認轄區試點企業名單,強化對試點企業排污申報登記管理,督促試點企業嚴格按規定報送《石油化工行業VOCs排放申報登記表》、《包裝印刷行業VOCs排放申報登記表》及相關證明材料,并依據申報材料按照環保部規定的核算方法核定其排污量征收排污費,要開展定期專項稽查,對拒絕申報、虛假申報、少繳排污費的,依法予以處罰并追繳排污費。
五、本通知從2016年3月1日起執行。
附件:《關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裝印刷等試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省發改委 省財政廳 省環保廳
201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