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PE】CLP 2015--行動起來!
自2015年6月1日起,CLP法規《歐盟物質和混合物的分類、標簽和包裝法規》正式生效
賈尼斯 · 羅賓遜 | 自2015年6月1日起,CLP法規(EC)No.1272/2008關于混合物(如涂料)的規定將強制執行。危險品指令1999/45/EC (DPD) 將最終廢止。這意味著自2015年6月1日起投放歐盟/歐洲經濟區市場的混合物商品必須按照CLP法規進行包裝和標識。根據CLP,“投放市場是指供應或提供給第三方使用,無論有償提供還是無償提供。進口也屬于投放市場。”2015年6月1日前已投放市場的帶DPD標簽的產品可以享受過渡期,直至2017年6月1日不需重新貼標簽。CLP71聲明以及來自ECHA(歐洲化學品管理局)的指南確認,此類混合物一旦由制造商投放市場,可以在供應鏈上繼續銷售。只要下游經銷商不變更產品或包裝,本條款繼續生效,否則,則需要粘貼新標簽。 |
“投放市場” 的靈活解釋
ECHA網站FAQ欄目中說明得十分清楚:所有權改變也被認為是投放市場,即使貨物仍然貯存在制造商或經銷商那里,也可以享受過渡期條款。2015年6月1日起,對倉庫中帶DPD標簽的庫存商品,如果能證明這些庫存已銷售(出具合同或發票)或者能證明該公司所有權發生變更就不需要更換標簽,例如:所有權在2015年6月1日前變更成組織內的其他法人實體。
在德國,CLP主管部門BAuA職業安全和健康聯邦機構(Federal Institute for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持有更寬泛的觀點,認為已包裝并標識好的貯存待售的商品都屬于投放市場的商品。盡管這種解釋有良好的法律基礎,但并不一定為其他成員國的主管部門接受,因此公司應該經常檢查他們在生產或投放商品市場所在國家所處的位置。
不要留在貨架上
根據CLP,2017年6月1日起,任何仍處在供應鏈上貼有DPD標簽的貨物(指經銷商或零售商手上的貨物,非終端用戶或消費者持有的貨物)都需要重新貼標簽。從法律上來說,重新貼標簽的責任由當時供應鏈上貨物持有者承擔,然后在2017年6月1日或以后,將貨物投放市場。對于流通慢的或有較長保質期的產品,涂料生產商必須或不得不提前考慮,充分提前申請CLP標簽,避免經銷商2017年囤積太多DPD標簽的貨物,否則可能難以重新貼標簽。生產商和經銷商也可以考慮如何合作,以滿足2017年任何可能要履行重新貼標簽的責任。
及時轉換成CLP
混合物CLP分類和標簽內容可以從以下方面得出,按優先等級降序排列:
1)混合物本身的檢測數據;
2)橋接原則,使用相似混合物的檢測數據;
3)混合物中所含物質的CLP分類和性質信息。
公司如果無法獲取上述任何數據,或其系統尚未建立CLP分類,可以使用附件7中的轉換表格,將DPD分類轉換為CLP。該表并不完善,內容并非100%覆蓋。對于一些危險品的分類(例如:可燃液體,需提供混合物的閃點和沸點),還需要提供附加數據。然而,如果沒有其他可行辦法,可以錯過重新分類和標簽的最后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