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州市生態環境局、廣州市交通運輸局發布開展機動車維修行業揮發性有機物(VOCs)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通知顯示,為打贏藍天保衛戰,規范市機動車維修行業揮發性有機物(VOCs)污染治理,廣州市在全市開展機動車維修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整治工作。
該通知適用于廣州市行政區域內新建及現有從事噴涂、補漆作業的機動車維修企業。通知所指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整治是對機動車維修企業噴涂、補漆等產生揮發性有機物污染作業的防控治理。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通知要求,機動車維修企業應于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以下整治任務:
(一)全面推廣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使用比例達到80%以上,其中底色漆必須完全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
(二)涂料及有機溶劑、清洗劑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原輔材料在運輸、轉移、儲存等過程中應保持密閉,使用過程中隨取隨開,用后及時密閉。
噴涂、補漆、流平、烘干等維修作業應在密閉噴烤漆房中進行,調漆、清洗噴槍等涉有機廢氣排放的操作應設置密閉空間或設備,產生的揮發性有機物污染廢氣應設置排氣管道集中收集并導入污染防治設施處理,確保涉VOCs操作場所及排風筒附近無明顯異味。
排氣管道應按照《廣東省污染源排污口規范化設置導則》(粵環〔2008〕42號)等要求安裝,并在凈化裝置前后設置可封閉的自動及手工采樣口。
(三)深化末端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安裝具備處理漆霧、過濾粉塵、去除異味、高效凈化有機廢氣功能,并能夠反映廢氣流速和VOCs去除率的污染防治設施。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限值標準參照《表面涂裝(汽車制造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44/816-2010)執行。使用溶劑型涂料作業時,揮發性有機物去除率達到90%以上;僅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作業時,揮發性有機物去除率應不低于50%。
(四)規范內部管理,建立臺賬管理制度,記錄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原材料和產品的使用量、廢棄量,活性炭、過濾棉等揮發性有機物污染處理耗材的購置情況,使用后的活性炭、過濾棉等危險廢物處置情況。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通知顯示,機動車維修企業完成污染整治后,應及時告知屬地生態環境部門,提交單位基本資料、污染防治設施技術報告及廢氣監測報告,配合有關部門和單位核實整治情況。
通知顯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部門依法查處:
(一)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排放不符合《表面涂裝(汽車制造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44/816-2010)要求的;
(二)自2019年7月1日起,未符合本通知第三點要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繼續開展噴涂、補漆等作業的。
通知提出,生態環境和交通運輸部門強化聯動機制,建立監管信息通報和共享反饋制度,保障整治效果,促進機動車維修行業規范化、綠色化。
由生態環境部門完善信息公開制度,適時通過網絡等媒體公布維修企業整治完成情況。加強宣傳教育工作,引導和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監督,舉報違反本通知的相關維修企業。
鼓勵鈑噴業務集約化經營模式,降低污染排放,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鼓勵吸附材料無害化處理,在確保降低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排放的基礎上,推廣活性炭等吸附材料無害化再生等處理技術。加強廢活性炭及過濾棉、廢礦物油、廢鉛酸蓄電池、廢有機溶劑等危險廢物處置監管,督促維修企業設置規范貯存倉庫,分類收集貯存危險廢物,依法將危險廢物交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相應資質單位處理,落實固體廢物申報登記、電子轉移聯單等環境管理制度。
對露天和敞開式維修噴涂作業,依法予以清理整頓。
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是指:以水基型、高固體分涂料等涂料為主的汽車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其中水基型涂料含量限值符合《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水性涂料》(HJ2537-2014)要求(如國家、省頒布新標準,則按新標準執行)。
底色漆是指:表面需涂裝罩光清漆的色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