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廣東省環境保護廳發布關于再次征求《揮發性有機物(VOCs)整治與減排工作方案》(二次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文件顯示,為全面加強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工作,提高管理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促進廣東省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廣東省環境保護廳組織制定了《揮發性有機物(VOCs)整治與減排工作方案》。
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再次征求《揮發性
有機物(VOCs)整治與減排工作方案
(二次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順德區人民政府,省直各有關單位:
為全面加強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工作,提高管理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促進我省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我廳組織制定了《揮發性有機物(VOCs)整治與減排工作方案》。經初次征求意見,我廳與部分地市還進行了現場對接,現將修改完善后的方案印送給你們研究提出意見,請于2017年8月11日前將意見函告我廳,意見電子版請發送至郵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廣東省環境保護廳揮發性有機物(VOCs)整治與減排工作方案(二次征求意見稿)
廣東省環境保護廳
2017年8月1日
(聯系人及電話:段獻忠 87535336)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各地級以上市環保局、深圳人居環境委、順德區環境運輸與城市管理局。
-附件-
廣東省環境保護廳揮發性有機物(VOCs)整治與減排
工作方案(二次征求意見稿)
為加快推進揮發性有機物(VOCs)減排,確保完成國家下達的廣東省“十三五”揮發性有機物總量減排目標要求,切實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依據根據國務院《“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廣東省環境保護“十三五”規劃》、《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三五”節能減排綜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方案(2014-2017年)》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基本思路
(一)嚴格VOCs新增污染排放控制。
按照“消化增量、削減存量、控制總量”的方針,逐步將VOCs排放是否符合總量控制要求作為環評審批的前置條件,并納入排污許可管理,對排放VOCs的建設項目實行區域內減量替代。推動低(無)VOCs含量原輔材料替代和工藝技術升級。
(二)抓好重點地區和重點城市VOCs減排。
臭氧污染問題較為突出的珠三角地區為全省VOCs減排的重點地區。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較大的廣州、深圳、佛山、東莞、茂名、惠州為VOCs減排重點城市。
(三)強化重點行業與關鍵因子減排。
重點推進煉油石化、化工、工業涂裝、印刷、制鞋、電子制造等重點行業,以及機動車和油品儲運銷等領域VOCs減排;重點加大活性強的芳香烴、烯烴、炔烴、醛類、酮類等VOCs關鍵活性組分減排。
二、工作目標
到2020年,基本建成VOCs精細化防控管理體系;以2015年為基準,全省現役源VOCs排放總量減少38.75萬噸,珠三角地區、粵東西北地區分別減少27.66萬噸和11.09萬噸;全省現役VOCs重點工程減排21.17萬噸,珠三角地區、粵東西北地區分別減排16.73萬噸和4.44萬噸。到2018年,各地市的省級重點監管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整治任務量完成率100%;到2020年,各地市的市級重點監管企業整治任務量完成率100%。
三、主要任務
(一)深入挖掘固定源VOCs減排。
1.石化和化工行業VOCs綜合治理
全面推進石油煉制與石油化工,醫藥、合成樹脂、橡膠和塑料制品制造、涂料/油墨/顏料制造等化工行業VOCs減排,通過源頭預防、過程控制、末端治理等綜合措施,確保實現達標排放。到2017年,全省石化行業基本完成VOCs綜合整治工作,建成VOCs監測監控體系;到2020年,醫藥、合成樹脂、橡膠和塑料制品制造、涂料/油墨/顏料制造等化工行業VOCs排放量減少30%以上。(責任單位:廣東省發展改革委、經信委、環保廳牽頭,以下各項措施均由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推廣低VOCs含量、低反應活性的原輔材料和產品。以減少苯、甲苯、二甲苯、二甲基甲酰胺等溶劑和助劑的使用為重點,實施原料替代。橡膠行業推廣使用新型偶聯劑、粘合劑等產品,推廣使用石蠟油全面替代普通芳烴油、煤焦油等助劑。醫藥行業鼓勵企業使用低VOCs含量或低反應活性的溶劑、溶媒。涂料行業重點推廣水性涂料、粉末涂料、高固體分涂料、輻射固化涂料等綠色產品。油墨行業重點研發低(無)VOCs的水性油墨、單一溶劑型凹印油墨、輻射固化油墨。(責任單位:廣東省質監局、廣東省經信委牽頭,廣東省環保廳、廣東省發改委配合)
優化生產工藝過程。加強工業企業VOCs無組織排放管理,推動企業實施生產過程密閉化、連續化、自動化技術改造,強化生產工藝環節的有機廢氣收集,減少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石油煉制與石油化工行業加快實施油氣回收技術改造。醫藥行業實施生物酶法部分替代化學合成法。橡膠行業推廣采用氮氣硫化、串聯法混煉等工藝。合成樹脂行業推廣采用密閉脫氣摻混工藝。(責任單位:廣東省環保廳牽頭)
全面推廣應用“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技術。在有機化工、醫藥、合成材料、合成樹脂、合成橡膠制造等行業推廣應用LDAR技術,企業應按要求開展LDAR項目建立、檢測與維修、實施情況評估及LDAR數據和資料報送。建立LDAR管理制度和調度管理平臺,通過企業自查、第三方及環保部門核查等方式,確保LDAR技術應用工作穩定發揮實效。(責任單位:廣東省環保廳牽頭)
嚴格控制儲存、裝卸損失。揮發性有機液體儲存設施應在符合安全等相關規范的前提下,優先采用壓力罐、低溫罐、高效密封的浮頂罐或安裝頂空聯通置換油氣回收裝置的拱頂罐,其中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險化學品應在采用內浮頂罐基礎上安裝油氣回收裝置等處理設施。揮發性有機液體裝卸應采取全密閉、下部裝載、液下裝載等方式。汽油、石腦油、煤油等高揮發性有機液體和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險化學品的裝卸過程應優先采用高效油氣回收措施。運輸相關產品應采用具備油氣回收接口的車船。(責任單位:廣東省交通廳牽頭,廣東省經信委、環保廳配合)
強化廢水處理系統等逸散廢氣收集治理。對廢水、廢液、廢渣收集、儲存和處理處置過程中的集水井(池)、調節池、隔油池、氣浮池、濃縮池等高濃度VOCs的逸散環節,應采取有效的密閉與收集措施,并采取回收利用措施,難以利用的應安裝高效治理設施,確保廢氣經收集處理后達到相關標準要求;在生化池、沉淀池等低濃度VOCs的逸散環節應采用密閉工藝,并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責任單位:廣東省環保廳牽頭,廣東省安監局配合)
加強有組織工藝廢氣排放控制。工藝馳放氣、酸性水罐工藝尾氣、氧化尾氣、重整催化劑再生尾氣等工藝廢氣應優先考慮生產系統內回收利用,難以回收利用的,應采用催化焚燒、熱力焚燒等方式凈化處理后達標排放,或送入火炬系統處理。火炬系統應按照相關要求設置規范的點火系統,確保通過火炬排放的VOCs充分燃燒。(責任單位:廣東省環保廳牽頭,廣東省安監局配合)
加強非正常工況污染控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非正常工況排放的有機廢氣應送入火炬系統處理。制定開停車、檢維修、生產異常等非正常工況的操作規程和污染控制措施。企業開停車、檢維修等計劃性操作應在實施前報環保部門備案,實施中加強環境監管和事后評估;非計劃性操作應嚴格控制污染,杜絕事故性排放,事后及時評估并向環保部門報告。企業應做好檢修記錄,并及時向社會公開非正常工況相關環境信息,接受社會監督。(責任單位:廣東省環境保護廳牽頭,廣東省安監局配合)
2.工業涂裝VOCs綜合整治
重點推進集裝箱、汽車、家具、船舶、鋼結構、其他交通運輸設備等制造行業涂裝過程的VOCs排放控制。到2020年,全省工業涂裝VOCs排放量減少20%以上。
(1)集裝箱制造行業
除具耐高溫、耐磨、耐高腐蝕性能要求的少數特種集裝箱(含冷藏、罐式集裝箱,以及使用與普通干貨箱不同涂裝工藝技術的集裝箱)之外,對于所有鋼制集裝箱,在整箱打砂、箱內涂裝、箱外涂裝、底架涂裝和木地板涂裝等工序全面使用符合標準要求水性涂料,到2017年,所有集裝箱制造企業完成“油改水涂裝線改造”。推廣采用輥涂涂裝工藝,加強廢氣收集與處理,嚴格執行行業VOCs治理自律公約,安裝VOCs在線監測設備,確保廢氣排放穩定達標排放。(責任單位:廣東省環保廳牽頭)
(2)汽車制造行業
推進整車制造、改裝汽車制造、汽車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等領域VOCs排放控制。推廣使用高固體分、水性等低揮發性涂料,配套使用“三涂一烘”或“兩涂一烘”等緊湊型涂裝工藝;建立有機廢氣分類收集系統,整車制造企業生產線有機廢氣收集率不低于90%,其他汽車制造企業不低于80%;對噴漆、流平、烘干等環節產生的廢氣,采取焚燒等末端治理措施,確保廢氣排放穩定達標排放。(責任單位:廣東省環保廳牽頭,廣東省安監局配合)
(3)家具制造行業
重點針對木質家具制造大力推廣使用水性、紫外光固化等低VOCs含量涂料,到2020年,替代比例達到60%以上;全面使用水性膠粘劑,到2020年替代比例達到100%。推廣采用靜電噴涂、淋涂、輥涂、浸涂等先進工藝技術。加強廢氣收集與處理,對噴漆與烘干等環節產生的有機廢氣,根據產生的有機廢氣的特性選擇合適的末端治理措施,確保廢氣排放穩定達標排放。(責任單位:廣東省環保廳牽頭,廣東省經信委、廣東省安監局配合)
(4)船舶制造行業
船舶工業生產過程須控制涂料中VOCs的含量,對于機艙內部、上建內部等艙室的內壁宜采用水性涂料,對于溶劑型涂料應優先采用高固分涂料。船舶制造企業60%以上的涂裝工作量須在封閉且帶有排氣凈化系統的空間內進行;船舶修造企業的噴涂作業宜在局部封閉空間內進行并采取通風凈化措施。推廣使用高壓無氣噴涂、無氣靜電噴涂、空氣輔助無氣噴涂等高效涂裝技術。(責任單位:廣東省海事局牽頭,廣東省環保廳、廣東省安監局配合)
(5)鋼結構制造行業
大力推廣使用高固分涂料,試點推行水性涂料。推廣使用高壓無氣噴涂、空氣輔助無氣噴涂、熱噴涂等涂裝技術,限制壓縮空氣噴涂的使用。逐步淘汰鋼結構露天噴涂,建設廢氣收集與末端治理裝置。(責任單位:廣東省經信委牽頭,廣東省環保廳配合)
(6)其他交通運輸設備制造行業
推廣使用高固體分涂料,到2020年使用比例達到30%以上;試點推行水性涂料。積極采用機器人噴涂、靜電噴涂等先進涂裝技術。加強廢氣的收集與治理,對噴漆與烘干廢氣采用催化焚燒、蓄熱焚燒等末端治理設施進行處理。(責任單位:廣東省環保廳牽頭)
3.印刷和制鞋行業VOCs綜合治理
落實源頭控制措施。推廣使用低毒、低(無)VOCs含量和的油墨、膠粘劑、清洗劑、潤版液、洗車水、涂布液等原輔材料,到2020年,低(無)VOCs含量的原輔材料替代比例不低于70%。在紙制品包裝領域推廣使用水性溶劑、無溶劑復合的工藝,在塑料軟包裝等領域推廣使用水性油墨凹印、柔印、無溶劑復合等工藝;在制鞋行業推廣采用熱熔膠機、自動上膠前幫機、自動上膠中后幫機等先進生產工藝,減少用膠作業次數及溶劑型原輔材料的使用。(責任單位:廣東省經信委牽頭,廣東省環保廳、廣東省新聞廣電出版局配合)
加強廢氣收集與處理。規范油墨、膠粘劑等有機原輔材料的調配和使用環節,采取車間環境負壓改造、安裝高效集氣裝置等措施,加強廢氣收集,產生VOCs的關鍵工序段或生產線廢氣收集率達到85%以上。優化烘干技術,減少無組織排放。因地制宜采用回收、焚燒等有機廢氣末端治理技術,確保穩定達標排放。(責任單位:廣東省環保廳牽頭,廣東省安監局配合)
4.其他行業
各地市應結合產業結構特征和VOCs減排要求,因地制宜選擇本地典型工業行業,按照國家和廣東省相關政策要求開展VOCs治理減排,確保完成上級環保部門下達的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和VOCs總量減排目標。電子設備制造行業應重點加強溶劑清洗、光刻、涂膠、涂裝等工序VOCs排放控制;家電制造行業應重點加強噴涂工藝過程有機廢氣回收與處理;紡織印染行業應重點加強印染和染整精加工工序VOCs排放控制,加強定型機廢氣、印花廢氣治理;木材加工行業應重點治理干燥、涂膠、熱壓過程VOCs排放。(責任單位:廣東省環保廳牽頭,廣東省發改委、經信委等配合)
(二)全面推進移動源VOCs減排。
1.機動車VOCs綜合治理
以汽油車尾氣排放和蒸發排放控制為重點,推進機動車VOCs減排。珠三角地區力爭在2018年實施機動車國Ⅵ排放標準,全省自2020年7月1日起實施輕型汽車國Ⅵ排放標準,引入車載油氣回收技術(ORVR),顯著降低蒸發排放。全省實施摩托車第四階段排放標準。嚴格執行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淘汰到期的老舊車輛和摩托車。強化在用車檢測/維修制度,推行輕型汽油車燃油蒸發檢測,確保活性炭罐正常運轉。提高燃油清潔化水平。適時提前供應國VI車用成品油(蒸汽壓全年不得超過45~60kPa)。(責任單位:廣東省經信委、廣東省公安廳牽頭,廣東省環保廳、廣東省質監局配合)
2.油品儲運銷油氣回收治理
對已安裝油氣回收的加油站、儲油庫、油罐車全面加強運行監管,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對汽油儲運銷環節油氣回收系統外觀檢測,視情進行維護和修理,確保油氣回收效率提高至80%以上。積極推動原油儲油庫、原油成品油碼頭、原油成品油運輸船舶油氣回收治理改造,珠三角地區率先開展原油成品油碼頭油氣回收治理試點。新造油船應全部具備碼頭油氣回收條件,到2020年底前,珠三角區域油船應具備油氣回收條件。
(責任單位:廣東省環保廳牽頭,廣東省海事局、海洋漁業廳配合)
(三)有序開展面源VOCs減排。
1.建筑裝飾裝修行業VOCs治理
倡導綠色裝修,在建筑裝飾裝修行業推廣使用符合環保要求的建筑涂料、木器漆和膠粘劑。室內裝飾用涂料應符合《室內裝飾裝修材料有害物質限量》標準,嚴格裝飾材料市場準入,逐步淘汰溶劑型涂料和膠粘劑。到2020年,珠三角區域內建筑內外墻涂飾全面使用水性涂料。涉及使用涂料、油漆和有機溶劑的市政工程、政府投資的房屋建設和維修工程等,優先采用低VOCs含量產品。(責任單位:廣東省住建廳牽頭)
2.汽車維修行業VOCs治理
機動車維修企業應逐步使用水性、高固分等低VOCs含量的環保型涂料,限制使用溶劑型涂料。鼓勵有噴漆工藝的機動車維修企業與鈑噴中心開展業務協作,促進行業鈑金噴漆集中式、節約化、環保型發展。機動車維修企業噴漆和烘干操作應在噴烤漆房內完成,產生的揮發性有機物集中收集并導入揮發性有機物處理設施,達標排放。依法查處整頓露天和敞開式汽修噴涂作業。(責任單位:廣東省交通廳牽頭)
3.干洗行業VOCs綜合治理
2018年底前淘汰開啟式干洗機,使用配備溶劑回收制冷系統、不直接外排廢氣的全封閉式干洗機。干洗劑、染色劑必須密閉儲存。制定干洗設備的管理制度,定期進行干洗機及干洗劑輸送管道、閥門的檢查,防止干洗劑泄漏。干洗溶劑經蒸餾后的廢棄物殘渣、廢溶劑殘渣,必須密封存放,并由有資質的廢溶劑處理商統一回收處理。(責任單位:廣東省工商局牽頭,廣東省環保廳配合)
4.餐飲服務業油煙排放控制
排放油煙的大中型餐飲企業和單位食堂應當采取具有油霧回收功能的抽油煙機和高效油煙凈化設施,宜采用運水煙罩、靜電型和等離子型油煙處理設備,實現達標排放。飲食服務經營者應當定期對油煙凈化設施進行維護保養,保證油煙凈化設施的正常運轉,并保存維護保養記錄。推廣使用高效凈化型家用吸油煙機。(責任單位:廣東省城市管理部門牽頭)
5.農業面源VOCs排放控制
全面推進秸稈和田間雜草的禁燒工作,及時查處露天焚燒行為;積極落實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的政策,大力推廣稻田秸稈還田腐熟技術和秸稈養畜技術,推進秸稈肥料化、飼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多種形式的秸稈綜合利用;開發綠色農藥劑型,加快綠色溶劑替代輕芳烴和有害有機溶劑,大力推廣水基化、無塵化、控制釋放等劑型,支持開發、生產和推廣水分散粒劑、懸浮劑、水乳劑、綠色乳油、微膠囊劑等綠色劑型,以及與之配套的新型溶劑和助劑,嚴格控制VOCs的使用。(責任單位:廣東省農業廳、林業廳牽頭,廣東省經信委、發改委、環保廳配合)
(四)建立健全VOCs排放管理體系。
1.實施排污許可管理
建立健全涉VOCs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程序、監督管理要求及相關技術規范,將VOCs排放控制納入“一證管理”。按照國家排污許可制改革工作的統一部署以及相關技術規范等規定,有序推進石化、化工、印刷、工業涂裝等涉VOCs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工作。(責任單位:廣東省環保廳牽頭)
2.完善VOCs污染防治經濟政策
根據國家VOCs排污收費及環保稅費改革相關工作要求,積極推進VOCs排污稅費相關政策的落實。建立VOCs排污權交易制度,培育發展VOCs排污交易市場。推進政府綠色采購,設置定點采購準入門檻。加大財政資金對VOCs減排的支持力度,通過獎勵(補貼)的形式支持VOCs減排重點工程建設,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2017年底前,完成珠三角石化行業排污許可證核發。2018年底前,完成制藥、農藥等行業排放許可證核發。2020年底前,對電子、包裝印刷、汽車制造等VOCs排放重點行業全面推行排放許可制度。(責任單位:廣東省發改委、財政廳牽頭,廣東省環保廳配合)
3.完善VOCs法規及標準體系
制定并出臺VOCs綜合整治法規,細化各領域VOCs管理要求。加快制定出臺餐飲油煙、船舶制造等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涂料、油墨、膠黏劑、清洗劑等有機溶劑產品VOCs含量限值強制性環保標準。完善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技術規范、技術指南、清潔生產審核技術標準,不斷完善地方VOCs污染防治標準體系。(責任單位:廣東省質監局、廣東省環保廳牽頭,廣東省發改委、經信委、工商局配合)
(五)全面提升VOCs監管能力體系建設。
1.加強統計與核算
加快建設全省VOCs排放控制綜合管理平臺和各地市涉VOCs企業臺賬,系統掌握工業源VOCs產生、處理、排放及分布情況,統一監管VOCs治理企業的污染物排放情況和在線自動監測數據。2017年底前,各地市完成轄區內VOCs污染源調查與清單編制工作,將重點工程項目清單上報廣東省環保廳,并建立完善VOCs排放清單動態更新機制。(責任單位:廣東省環保廳牽頭)
2.提升VOCs監測監控能力
加強環境質量和污染源排放VOCs自動監測工作,強化VOCs執法能力建設,全面提升VOCs環保監管能力。加強城市大氣環境VOCs自動監測能力建設,建設全省大氣復合污染成分監測網,形成揮發性有機物組分、細顆粒物全組分等多物種監測能力,并實現業務化運行。加強執法人員裝備和能力建設,配備便攜式VOCs檢測儀,日常巡查加強對VOCs排放源的監測、監察和監管工作。(責任單位:廣東省環保廳牽頭,廣東省財政廳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地市應制定本地區VOCs減排實施方案和配套政策,將治理任務分解落實到各有關單位和企業,明確時間節點和責任分工,強化部門協作,并做好分地區、分年度任務分解,全面推進VOCs綜合整治工作。VOCs排放企業應積極履行治污減排的主體責任,制定企業VOCs綜合整治方案,建設并運行VOCs控制或凈化處理設施,確保按期完成整治任務。
(二)加大資金投入。
建立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投資機制,拓寬融資渠道。VOCs排放控制和污染治理資金以企業自籌為主,政府投入資金優先支持環境監測監控體系建設、排放控制技術政策研究和重點行業整治試點示范項目。各地應積極完善有利于VOCs污染減排的財政、信貸和土地等環境和經濟政策,落實財政資金保障,支持企業開展VOCs污染防治工作。積極引導銀行、融資租賃公司等金融機構加大對VOCs污染防治的信貸支持。
(三)強化科技支撐。
實施揮發性有機物控制決策支持重大科技工程,識別對大氣PM2.5和O3生成具有顯著貢獻的VOCs重點排放源和重點地區,加強VOCs和NOX排放對O3生成的敏感性分析,制定不同地區O3生成EKMA曲線,確定適于本地的VOCs與NOX減排比例。建立污染源VOCs排放成分譜,形成以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為目標的VOCs控制技術和管理體系。研究制訂秋冬季節不利氣象條件多發時段“削峰行動”VOCs監管名錄,通過事先采取措施的方式,降低污染累積速度和污染累積峰值。鼓勵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和對外引進相結合的方式,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VOCs廢氣處置工藝和技術裝備,大力發展VOCs治理產業。
(四)嚴格監督執法。
各地要加強日常督查和執法檢查,推動企業加強治污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將VOCs治理設施的運行和治理設施耗材的采購、更換流轉等列為現場執法重點,防止企業弄虛作假。定期開展重點企業VOCs治理情況專項檢查,對不符合有關規定、不能達標排放或閑置治理設施的企業應依法進行查處。定期組織執法人員開展業務培訓,提高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完善執法人員前端移動執法終端配備和后臺移動執法業務管理支撐系統建設,提升對企業大氣污染物偷排偷放和治污設施停運等環境違法行為的監督執法效能。
(五)強化考核評估。
建立VOCs污染減排調度、通報和預警制度,定期調度重點工程項目的完成情況,對重點工程建設滯后、政策措施落實不到位的地市,實行通報。引入第三方評估考核機制。開展VOCs重點工程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和抽查。逐年開展方案實施情況的評估考核,評估結果納入年度大氣污染防治考核。對于空氣質量改善和VOCs減排年度指標未完成的地區人民政府進行約談。
(六)強化信息公開和社會參與。
完善信息公開制度,引導和鼓勵公眾積極參與企業環境監督。向社會公開VOCs排放重點監管企業,企業應主動公開污染物排放、治理設施運行等相關環境信息。充分發揮各VOCs排放重點企業行業協會的作用,在協調組織、技術推廣、專家支持、行業自律管理等方面為VOCs綜合整治工作提供支持。加大環保宣傳力度,編制VOCs對環境影響和人體危害的宣傳手冊,并通過媒體發布,擴大宣傳影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