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近日發布《關于加快推進“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的通知》(國辦發〔2016〕53號),決定從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五證合一、一照一碼”。
通知決定,在全面實施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基礎上,再整合社會保險登記證和統計登記證。
從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五證合一、一照一碼”,在更大范圍、更深層次實現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鞏固和擴大“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成果,進一步為企業開辦和成長提供便利化服務,降低創業準入的制度性成本,優化營商環境,激發企業活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促進就業增加和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五大主要任務:
(一)完善一站式服務工作機制。
以“三證合一”工作機制及技術方案為基礎,按照“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的要求加以完善。全面實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記、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申請人辦理企業注冊登記時只需填寫“一張表格”,向“一個窗口”提交“一套材料”。
登記部門直接核發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相關信息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并歸集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企業不再另行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證和統計登記證。積極推進“五證合一”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照、公示等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加快實現“五證合一”網上辦理。
(二)推進部門間信息共享互認。
制定統一的信息標準和傳輸方案,改造升級各相關業務信息系統和共享平臺,健全信息共享機制,做好數據的導入、整理和轉換工作,確保數據信息落地到工作窗口,并在各相關部門業務系統有效融合使用。登記機關將企業基本登記信息及變更、注銷等信息及時傳輸至信息共享平臺;暫不具備聯網共享條件的,登記機關限時提供上述信息。
對企業登記信息無法滿足社會保險和統計工作需要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統計機構在各自開展業務工作時補充采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用人單位為其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后,統計機構在完成統計調查任務后,要及時依法將涉及企業的相關基礎信息反饋至信息共享平臺。健全部門間信息查詢、核實制度。
(三)做好登記模式轉換銜接工作。
已按照“三證合一”登記模式領取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的企業,不需要重新申請辦理“五證合一”登記,由登記機關將相關登記信息發送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計機構等單位。企業原證照有效期滿、申請變更登記或者申請換發營業執照的,登記機關換發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取消社會保險登記證和統計登記證的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改為企業按規定自行向工商部門報送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年度報告要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計機構等單位開放共享。沒有發放和已經取消統計登記證的地方通過與統計機構信息共享的方式做好銜接。
(四)推動“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營業執照廣泛應用。
改革后,原要求企業使用社會保險登記證和統計登記證辦理相關業務的,一律改為使用營業執照辦理,各級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中介機構等均要予以認可,不得要求企業提供其他身份證明材料,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和督促。積極推進電子營業執照的應用。
(五)加強辦事窗口能力建設。
圍繞“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規、技術標準、業務流程、文書規范、信息傳輸等,系統加強業務培訓,使辦事窗口工作人員準確把握改革要求,熟練掌握業務流程和工作規范,提高服務效率。加快辦事窗口服務標準化、規范化建設,突出問題導向,進一步完善窗口服務功能,真正實現一個窗口對外、一站式辦結。加強辦事窗口人員力量和績效考核。健全行政相對人評議評價制度,不斷提升窗口服務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