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組織申報2016年(第23批)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的通知
2016-05-18財政資金申請
發改辦高技[2016]12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經信委(經貿委):
根據《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第34號令,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評價工作指南(試行)》(發改辦高技〔2016〕937號,以下簡稱《工作指南》),為做好2016年(第23批)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組織申報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請國家企業技術中心企業的主營業務應符合認定領域和重點(2016~2018年)(見附件)。企業應具備的基本條件須滿足《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編寫申請材料的相關要求按《工作指南》執行。
二、各地發展改革委會同同級科技、財政、海關、稅務等部門(或省級政府規定的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申報、管理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科技、財政、海關、稅務等部門),根據相關條件和要求,對推薦企業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做好申報組織工作。中央管理企業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管理的企業均需通過地方推薦申報。
三、每個省市擇優推薦企業不超過8家,有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區域、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或創新型城市所在省市可推薦企業不超過15家(其中推薦的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區域、自主創新示范區、創新型城市的企業原則上應不少于5家)。
四、各地發展改革委會同同級科技、財政、海關、稅務等部門(或省級政府規定的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申報、管理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科技、財政、海關、稅務等部門)行文,將推薦企業的申請材料及審核意見報送我委。同時將推薦企業名單抄報科技部、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
五、請于2016年6月30日前將推薦企業的申請材料電子文件(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數據表采用OfficeExcel格式)、紙質文件(一式二份)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